
第五版:专版 食品安全

2017年10月09日
《浙江省“三小一摊”管理规定》解读
——小餐饮店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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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根据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》,自2017年5月1日起,我省对“三小一摊”食品生产经营不实施行政许可,而是实施非许可性质的登记管理,且无须现场审查。市场(食品药品)监督管理部门仅对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,符合登记条件的,发放登记证、登记卡。
二、本规定所称的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,使用面积小,经营规模小,经营条件简单,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。
三、小餐饮店的具体认定条件如下:
(一)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;
(二)从事餐饮服务。
小餐饮店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实施登记管理。
四、小餐饮店禁止经营自酿酒和自制生鲜乳饮品。
五、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(一)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;
(二)食品处理区不得设置卫生间,制作冷荤凉菜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区;
(三)食品处理区各功能区布局合理,粗加工、烹饪、餐用具清洗消毒、食品原辅材料贮存等场所分区明确,防止食品在存放、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;
(四)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冷冻冷藏、防尘、防蝇、防鼠、防虫的设施;
(五)加工操作场所设置专用清洗设施,其数量或者容量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、数量相适应;
(六)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,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消毒餐饮具;
(七)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;
(八)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。